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办法
(一)考勤范围 学生上课、实训、讲座、军训、校运动会、以及学校要求参加的公益劳动等均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续假手续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
(二)考勤项目 考勤项目分为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公假等六项。
(三)计算办法 学生旷课,按以上考勤范围实际课时计。 迟到、早退3次,分别按旷课一节论。
(四)考勤办法
1、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和各班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分别进行。
2、任课教师、各班负责考勤的班干把学生考勤表按规定投到所在二级学院考勤专用信箱或送交专管人员,由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统计学生出勤情况。
3、周日和节假日收假晚上,由辅导员对学生进行点名考勤。
二、请假管理办法
(一)请假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必须按下列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由请假人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因、详细去向和请假时间。请病假需要有社区医校、校医室证明或者三级甲等及以上医校证明。
2、根据批假权限,按辅导员、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的顺序,逐级签字,办理请假手续。
3、获准请假后,由请假者本人把请假条一份交给有关部门,并自带1份。
4、凡在上课时间请假,必须到辅导员处登记,否则按旷课论处。
5、学生请假期间,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假满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提前一天打电报或者电话给辅导员申请续假。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打电报或者电话请示,回校时必须持有关单位证明证实当时情况。
6、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确实无法事先请假,应当及时与辅导员联系,并在事后提供相关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批假权限
1、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审批。
2、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批。
3、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含十五天),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批,到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
4、十五天以上三分之一学期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批,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同时报告学校分管领导。
5、三分之一学期以上,按休学论处。
(三)销假手续
1、学生假期返校后,须及时向审批人销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2、超假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辅导员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把情况向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汇报。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